申请人: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东边村新桐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华。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全体债权人同意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协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草案已经全体债权人同意通过,且该和解协议草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夏旭丽审判员:郑拓审判员:黄雯思
代书记员:郑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