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12月15日,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担任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虞定光经通知后未提交相关的财务账册资料,也无财产可供接管,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一、宣告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艾普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郑拓
代书记员:李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