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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与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5)温瓯破(预)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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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向东。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蔡建胜。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秀云。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以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201.1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翁秀云,股东为翁秀云(出资额160.88万元、占80%)、施金娒(出资额40.22万元、占20%)。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提供的材料反映,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加工款222300元及利息损失。申请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3月7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加工款222300元。现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以其申请的理由向本院提起对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受理申请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梦原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郑拓

代书记员:林春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