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温州市金瓜子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清算温州市金瓜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由于温州市金瓜子餐饮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证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材料,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温州市金瓜子餐饮有限公司已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9716.48元。现管理人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温州市金瓜子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一、宣告温州市金瓜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金瓜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夏旭丽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郑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