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清算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破产案件中,由于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企业印章、企业账册及其他任何文书,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目前管理人已经产生破产费用1443元,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公司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一、宣告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破产;二、终结温州市瓯海足义皮鞋加工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夏旭丽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郑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