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
算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4日,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担任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周旭东、周兆兴经通知后未能提交财务账册资料,也无财产可供接管,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债务人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未能移交财务帐册、重要文书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也无财产可供分配,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创新光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忠福
代书记员:吴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