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温州市裕茂鞋材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担任温州市裕茂鞋材厂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张学辽经通知后未能提交财务账册资料,也无财产可供接管,温州市裕茂鞋材厂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裕茂鞋材厂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温州市裕茂鞋材厂管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
一、宣告温州市裕茂鞋材厂破产;二、终结温州市裕茂鞋材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忠福
代书记员:彭海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