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11月14日,王诠以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经核查确认债权合计3.2亿余元,而经拍卖土地、房产、车辆、股权、机器设备及机动车所得款项共计98180871元。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厂房已被拍卖,对于已到期的债务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宣告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缪雪芳
代书记员:俞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