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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张明富、温岭市城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浙1081行赔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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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明富,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杨波、谢茂亮,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城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下许三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叶永峰,镇长。委托代理人蔡福友、江海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富与被告温岭市城南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明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茂亮、杨波、被告温岭市城南镇人民政府应诉负责人梁某及委托代理人蔡福友、江海勇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富撤回起诉。

审判长:阮灵飞人民陪审员:叶彩香人民陪审员:林松伟

代书记员:张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