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恩友,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申请人:温岭市万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肖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应恩友。第三人:应勇军,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第三人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荣,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应恩友与被申请人温岭市万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应勇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申请人应恩友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应恩友撤回起诉。本案申请费18440元,由申请人应恩友承担8440元,被申请人温岭市万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应勇军承担10000元。
审判员:戴晶淼
代书记员:陈舒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