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远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643136H。法定代表人:曹红旗。申请人: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友谊大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710797229。法定代表人:张汉鸿。被申请人: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25591750N。法定代表人:陈俊灯。2021年1月6日,格远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及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发送通知书,并于同年1月11日送达。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从事锂电池及锂电池组研发、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15750万元。本院执行局提供的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审查材料上显示,被申请人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而未履行的债务案件有29件,执行标的为7452余万元,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1笔,金额约268万元,而其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经评估的价格为4054余万元,库存的商品及原材料(部分已变卖,以现金形式存在)价值合计约1341万元,除此,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偿债的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东部新区,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目前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因此,上述二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之一,均有权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或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本案中,格远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分别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而破产程序又不可能有两个不同的程序同时进行,故应根据被申请人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综合分析被申请人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重整的可行性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就本案目前情况而言,被申请人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总数相比,之间的差距未达到悬殊的程度,而该企业本身又属高新技术企业,且产业符合当前的发展方向,加之成套生产设备还完整存在,企业尚有恢复生产经营、走出困境而达正常经营状况的可能。鉴此,目前宜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为妥。当然,在本院受理对被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后,若重整不能成功,将对该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当事人无需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东部新区,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目前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因此,上述二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之一,均有权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或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本案中,格远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分别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而破产程序又不可能有两个不同的程序同时进行,故应根据被申请人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综合分析被申请人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重整的可行性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就本案目前情况而言,被申请人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总数相比,之间的差距未达到悬殊的程度,而该企业本身又属高新技术企业,且产业符合当前的发展方向,加之成套生产设备还完整存在,企业尚有恢复生产经营、走出困境而达正常经营状况的可能。鉴此,目前宜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为妥。当然,在本院受理对被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后,若重整不能成功,将对该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当事人无需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受理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审判员:叶华杰审判员:瞿晓轩
代书记员:陈凤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