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运强,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扬子路16号。法定代表人:董小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桑运强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桑运强撤回对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言伟审判员:钱月梅审判员:张欣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邓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