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24日,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2020年10月29日,共计有1位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已申报债权金额为928398.48元,确认债权金额为928398.48元;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请求本院宣告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另,经管理人核查,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管理人未接管到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以致管理人无法对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清算。
一、宣告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三、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江苏蓝之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除外。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言伟审判员:钱月梅审判员:侯顺忠法官助理:梁佳鑫
书记员:邓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