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莞童工业区。诉讼代表人:周智敏,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申请人:温岭市大通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楼旗村。法定代表人:王军荣。
申请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温岭市大通鞋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岭市大通鞋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台州洲通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岭市大通鞋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瞿晓轩
代书记员:陈凤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