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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李大山与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苏0791行赔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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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李大山。委托代理人周桥,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圣泉路**。法定代表人詹磊,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大山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就涉案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大山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素平人民陪审员:安丰萍人民陪审员:孙文花

书记员:许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