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山。委托代理人周桥,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圣泉路**。法定代表人詹磊,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大山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就涉案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大山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素平人民陪审员:安丰萍人民陪审员:孙文花
书记员:许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