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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鲁卫武与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9)苏0791行赔初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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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鲁卫武。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崔巍,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卫武诉被告东海县山左口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鲁卫武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被告转交收到该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卫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苏震审判员:刘佃红审判员:徐威

书记员:王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