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作松。原告:刘惠。原告刘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松,即本案原告杨作松,自然情况同上。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同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伟,主任。被告: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苏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松、刘惠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浦街道办事处、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作松、刘惠撤回起诉。
审判长:苏震审判员:刘佃红审判员:徐威
书记员:王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