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顺帝景天成小区7#A东区一、二层。负责人:张晓文,该支行经理。被申请人:江苏昊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路与学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郑正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以被申请人江苏昊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其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昊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受理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对被申请人江苏昊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大权审判员:岳阳审判员:卓凤芹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