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海星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9月16日,宿迁海星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债务人的财务账册、重要资料等,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仅95.83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依法提请宣告债务人宿迁海星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
一、宣告宿迁海星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宿迁海星嘉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赵大权审判员:马迪锋审判员:岳阳
书记员: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