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沭阳县容和木业板厂破产管理人。2019年6月20日,沭阳县容和木业板厂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沭阳县容和木业板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沭阳县容和木业板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沭阳县容和木业板厂破产管理人已将沭阳县容和木业板厂财产分配执行完毕,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沭阳县容和木业板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大权审判员:岳阳审判员:卓凤芹
书记员: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