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机械装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邵赢赢,该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28日,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小梦,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认可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马鞍山市博望天马物流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超审判员:朱永虎审判员:刘肇玄
书记员:刘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