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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7破22号之一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8-12-27
地区
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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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2月26日,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通知,大海公司及其股东未能按时向管理人提交有关财务账册等,导致无法清算。截至2018年12月4日,大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产生破产费用1123元,而债务人大海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对大海公司的资产清查,未发现可供清偿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大海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大海公司在清算中未向管理人提交其公司相关账册,债权人如认为大海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要求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苍南县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郑海燕人民陪审员:廖海燕人民陪审员:林文军

代书记员:郑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