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桂霞,女,193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冰(原告之子),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法定代表人张志勇,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申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四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高斌,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桂霞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四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四街道办事处)强行封堵门窗的行为违法,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桂霞的委托代理人李冰,被告东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国忠及委托代理人何申丹、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桂霞诉称,原告居住在东城区南门仓1号,是合法的房屋居住人也是合法自谋职业经营人。原告当年响应国家号召将房屋用于自主合法经营开办餐馆。2017年8月9日上午,东城区东四城管队人员带着施工人员对原告合法自主经营场所,在无任何法律授权及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强行进行封堵门窗、撬开房门、砸碎玻璃、损坏其他设施,致使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同时也使得原告再无生活来源。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责令被告东四街道办事处就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原告道歉,赔偿损失总计50万元。
被告东四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单方认为封堵南门仓1号院“开墙打洞”的行为违法,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正在复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期间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合法承租人、使用人,故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东四街道综合执法组不是东四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或部门,封堵南门仓1号院违规“开墙打洞”的行为也并非东四街道办事处所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行政赔偿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和基础。本案系原告在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东四街道办事处强行封堵原告门窗的行为违法一案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本案(2018)京0101行初306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故依附于该行政诉讼案件而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亦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桂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志云人民陪审员:张亚芬人民陪审员:单秀玲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朱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