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连贵,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法定代表人王冬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颖,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副所长。
原告因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分局)丢失档案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东城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连贵,被告东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颖、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连贵诉称,原告于1986年5月从北京站邮局离职,人事档案由北京站邮局转入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自2012年起,原告为办理退休等事宜,多次找到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要求查找、提取档案,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却一直说找不到原告的档案。由于建国门派出所将原告的档案丢失,影响原告办理退休等事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丢失原告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王连贵未就其赔偿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东城分局辩称,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接到本次诉讼的应诉材料后进行了查找,未找到原告的人事档案。东城分局认为原告提供《档案材料转出登记》复印件仅为原告单位内部登记所用,并不是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接收材料的凭证,不能证明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接收了原告的档案。故东城分局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连贵向被告东城分局的派出机构建国门派出所要求提取其档案,建国门派出所经查询未发现其档案。后原告王连贵自原工作单位北京站邮局(现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邮区中心局)档案室取得了《档案材料转出登记》,原告认为建国门派出所于1986年5月接收其档案,后将档案丢失,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城分局赔偿损失十万元整。
本院认为,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诉讼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本案系原告在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东城分局丢失档案违法一案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本院(2019)京0101行初9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故依附于该行政诉讼案件而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本院依法一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连贵的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志云人民陪审员:王一萍人民陪审员:韩永光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朱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