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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徐凯与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等赔偿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01行赔初39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9-06-06
地区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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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凯,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大街**。法定代表人韩卫国,主任。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希,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直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法定代表人石崇远,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娜,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喜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直门街道办事处干部。

原告徐凯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直门街道办事处加建构筑物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凯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凯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凯撤回起诉。

审判长:胡柳人民陪审员:袁金龙人民陪审员:张人七

书记员:吴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