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徐霁佐,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户口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赔偿义务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郁云,院长。委托代理人任春波,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赔偿请求人徐霁佐因五华法院重审无罪赔偿一案,不服五华法院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8)云0102法赔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徐霁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本案赔偿请求人徐霁佐因故意伤害一案,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五法刑自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后,昆明中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云01刑终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2015)五法刑自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1月18日五华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5月7日赔偿请求人徐霁佐向五华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5月9日五华法院作出(2018)云0102法赔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徐霁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其中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的才属于刑事赔偿的受案范围。本案五华法院重审后未改判无罪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未终结。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对于赔偿请求人徐霁佐的国家赔偿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五华法院作出(2018)云0102法赔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九、十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五华法院作出(2018)云0102法赔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不予受理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