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宝福,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人潘宝福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潘宝福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与温岭市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台温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赔偿给申请人1200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本院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仍不服,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其申诉。此后,申请人多方反映,多次缠访。现申请人年岁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因常年信访,疏于劳作,导致生活困难,特申请司法救助,并表示收到司法救助款后,息诉罢访,不再就上述案件向任何部门反映。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宝福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所称事实属实,有司法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人身份证明、(2013)台温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2014)浙台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贫困证明、息诉息访承诺书为证,且申请人承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给予申请人潘宝福6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