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岚县社科乡社科村人,现住本村。
李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规定依法进行了审查。李某向本院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5000元。事实和理由:李某诉李拴柱、刘计连、李计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晋112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计珍赔偿申请人李某1601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计珍未能履行判决内容致使赔偿款得不到落实。现申请人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5000元。
经审查查明:李某诉李拴柱、刘计连、李计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李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本身家庭生活困难,在房屋遭受损坏后因无钱一直得不到修缮,现赁房居住。被执行人李计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妻子生病、孩子上学。其在赔偿李某部分损失后再无赔偿能力,无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执行案件至今未能结案。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制度是对权利遭受侵害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现有证据表明,本案申请人家庭状况一般,是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本不富裕,在房屋遭到损害后无力修缮,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而本案被申请人李计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妻子生病孩子上学,生活确属困难,在赔偿8804元后再无能力履行全部义务。确属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者。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某国家司法救助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