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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林天雄执行实施类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琼9022司救执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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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人林天雄,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申请人林天雄于2017年9月11日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请求司法救助人民币16900元。

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原告林天雄与被告王金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所作出的(2016)琼902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金莲支付赔偿金16900元给原告。被告王金莲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找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林天雄家中共七口人,林天雄与配偶常年有病,孙子在上学,家庭支出大,经济压力非常大,橡胶本是申请人家庭主要的经济作物,现在橡胶被烧掉了,申请人没有生活来源。被执行人现已70岁,无劳动能力,仅靠养老金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救助申请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支付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5000元给申请人林天雄。

审判员:黎家雄

书记员:陈茜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