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申请人林某于2017年9月11日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请求司法救助人民币26000元。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所作出的(2015)屯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曾令忠赔偿原告人31794.55元,被告人支付8280元赔偿款后未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林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找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林某家中三口人,妻子体弱多病,林某因此次事故造成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救助申请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支付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0000元给申请人林某。
审判员:黎家雄
书记员:陈茜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