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9月7日以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请求司法救助人民币20000元。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所作出的(2009)屯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钟秀江、钟秀芳、钟秀清、谢一科赔偿原告人75000元,被告人支付28000元赔偿款后未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陈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为申请人执行回19200元后未找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陈某家庭为低保家庭,是一名下岗职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儿子正在上大学,生活困难,救助申请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支付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0000元给申请人陈某。
审判员:黎家雄
书记员:陈茜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