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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9)琼9022司救执9号

审理法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09-29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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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洪文彬,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救助申请人洪文彬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洪文彬称:申请人家庭一家5口人,两个孩子在上学,上有老下有小,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花去了全部积蓄,并向亲戚朋友借款,家庭仅靠洪文彬一人打工维持生活,生活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70000元。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2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日祯、许伟应向申请执行人洪钦福、洪文彬赔偿人民币45235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2019)琼90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洪钦福、洪文彬与被执行人邱日祯、许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伟的存款合计3744.47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在执行中对救助申请人洪文彬的家庭进行调查,申请人家庭一家5口人,两个孩子在上学,上有老下有小,发生交通事故后,医疗费花去了全部积蓄,并向亲戚朋友借款,家庭仅靠洪文彬一人打工维持生活,生活艰难。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形,应予以司法救助。综上,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洪文彬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