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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袁良积、王海波执行实施类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琼9022司救执4号

审理法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7-09-25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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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良积,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系受害人袁雪婷父亲。申请人王海波,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系受害人袁雪婷母亲。申请人袁良积、王海波于2017年6月7日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请求司法救助人民币48000元。

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原告袁良积、王海波与被告王庆波生命权纠纷一案后所作出的(2016)琼902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75066.35元给原告袁良积、王海波。被告仅赔偿了6000元,未履行剩余赔偿义务,申请人袁良积、王海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后未找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袁良积、王海波一家三口人,无固定收入,且母亲年老多病缺乏劳动力,仅有60株橡胶(可割胶)、70株槟榔(可贩卖)和1.2亩水田维持家庭生活开销,生活困难,救助申请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支付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给申请人袁良积、王海波。

审判员:黎家雄

书记员:陈茜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