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救助申请人石小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决定书

(2019)云08司救刑1号

审理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12-25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救助申请人:石小香,女,1968年6月10日生,拉祜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岭乡芒付村民委员会团山一社4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6806101008。系刑事被害人冯小改之母。委托代理人:冯克云,男,1993年7月3日生,拉祜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岭乡芒付村民委员会团山一社4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9307030915。系石小香次子。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救助申请人石小香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石小香称:2018年8月18日,大儿子冯小改被本组人方光云杀害。自2018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至今都无法从方光云处获得赔偿,使原本属于贫困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的家庭更加贫困。冯小改的长子冯兴龙、长女冯兴羽需要照顾和负担上学开支,仅依靠二儿子冯克云的微薄收入不能负担家庭开支和小孩的学费。冯克云于今年3月份检查出癫痫病。因家属偏远地区,土地贫瘠,无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属建档立卡户,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20时许,方光云与冯小改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南岭乡芒付村团山寨罗里照家中喝茶时,双方发生争执,冯小改趁方光云上厕所之机将门关上不让其进屋,致方光云怀恨在心。后方光云拿着一根柴棍躲在罗里照家门外房背后的草棚中,伺机报复冯小改。当日22时许,冯小改等人从罗里照家中出来时,方光云便从草棚中跳出来用柴棍击打冯小改,在两人扭打的过程中,方光云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冯小改的胸腹部捅了两刀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冯小改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方光云在自家被抓获归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08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方光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方光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小香、李艳、冯兴龙、冯兴羽丧葬费共计人民币4784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小香、李艳、冯兴龙、冯兴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过程中,石小香、李艳、冯兴龙、冯兴羽未对本院(2018)云08刑初263号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2019年9月18日,石小香向本院提交中止审查申请书,本院依法作出中止审查决定。此后,石小香提起执行申请,经执行,被执行人方光云确无执行能力,中止审查的原因已经消除,本院依法作出恢复审查的决定。另查明,石小香、李艳、冯兴龙、冯兴羽为一户,李艳丈夫冯小改被害后,李艳外出留下未成年子女冯兴龙、冯兴羽由奶奶石小香抚养,现家庭生活困难,仅靠务农维持家庭生活,属建档立卡户。上述事实,有(2018)云08刑初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方光云协助查询通知书,澜沧县南岭乡人民政府、芒付村民委员会证明,李进光证明,村民请愿书,石小香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石小香因儿子冯小改被方光云故意伤害致死后,家庭陷入较大贫困之中,且被告人方光云确无执行能力,救助申请人石小香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石小香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70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