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张秦生,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救助申请人张秦生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张秦生称:刘仁四犯交通肇事罪、张秦生及刘桃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生效后215030.94元赔偿金未赔偿到位,进入执行程序后赔偿款亦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夫妇年老多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刘仁四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刘仁四因怀疑张某对其不忠、身怀他人之子而与张某发生争执,进而持柴刀朝张某猛砍,致张某当场死亡。张某的父亲张秦生、母亲刘桃玫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仁四赔偿损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中一项判决为刘仁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秦生、刘桃玫经济损失215030.94元。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刘仁四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秦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发现,正在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刘仁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人张秦生现年74岁,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其妻刘桃枚现年73岁,体弱多病,儿子张春和在怀化打工。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张秦生夫妇年过七旬,体弱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女儿张某死亡后仅靠其子一人维持家庭开支,生活困难,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的赔偿款分文未履行,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已导致其家庭生活面临现实困难,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张秦生的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20000元为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张秦生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