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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扎妥、娜儿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决定书

(2020)云08司救执12号

审理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20-12-18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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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扎妥,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拉祜族,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救助申请人:娜儿,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拉祜族,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救助申请人扎妥、娜儿以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扎迫无赔偿能力,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扎妥、娜儿称:因救助申请人扎妥、娜儿亲属扎思被扎迫故意伤害死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扎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扎妥、娜儿经济损失人民币57444.0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扎迫被判处刑罚服刑,未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救助申请人因处理被害人扎思丧葬事宜,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丧葬费用。故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7444.02元。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扎迫酒后到其母亲娜克家中,发现娜克的男朋友扎思酒后用斧子砍砸娜克家中物品,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扎思拿着斧子前往扎碟家归还出来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扎迫先后将两块石块向扎思所在方向丢砸,砸中扎思头部,致扎思当场倒地头部流血。被害人扎思于当晚被送往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1月8日17时许,因伤势严重死亡。经鉴定,扎思系钝性物体击打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中枢性衰竭死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扎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扎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扎妥、娜儿经济损失人民币57444.02元。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扎妥、娜儿系西盟县力所拉祜族乡南亢村民委员会帕科三组村民,与被害人扎思系亲兄妹关系,父母双亡,扎妥、娜儿兄妹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且因为办理被害人扎思丧葬事宜导致负债。被执行人扎迫未履行判决赔偿义务,经本院执行部门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2020)云08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云08执395号执行调查笔录及附件、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乡南亢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本案救助申请人扎妥、娜儿的亲属在刑事案件中被害死亡,因被执行人扎迫在刑罚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代为偿还亲属,救助申请人无法通过法院执行获得赔偿。救助申请人扎妥、娜儿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因为办理被害人扎思的丧葬事宜导致家庭生活更为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故决定对扎妥、娜儿分别给予救助。同时,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云南省2019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也不能超过未执行到位的人民币57444.02元,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扎妥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2500.00元。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娜儿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25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