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陈小红,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救助申请人:方勇,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救助申请人陈小红、方勇以其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以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陈小红、方勇称:2017年4月,申请人家的围墙被被执行人方志勇、方永贵对方的泥土挤到,2018年3月8日经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后来在墈边砌石墈,2018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所建石墈倒塌,撞坏申请执行人家的房屋。2018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家房屋经岳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因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贵院,贵院判决了被告方永贵支付房屋维修、加固费用、评估费共计24816元,申请执行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方永贵支付22816元予以结案,且仅执行到位13297.4元后便终本了。由于申请执行人陈小红、方勇家中生活困难,极度拮据,为使我的家庭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恳请各位领导继续关心和帮助,特此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原告陈小红、方勇与被告方志勇、方永贵系邻居,原告家房屋在被告家前墈下,2017年4月份原告家的围墙被被告堆放的泥土挤倒,2018年3月8日经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后来在墈边砌石墈,2018年5月26日被告所建石墈倒塌,撞坏原告家的房屋。2018年7月16日,原告家房屋经岳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建议维护加固。此后,原告要求被告维护加固,经乡、村多次调解。被告不同意。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方永贵建设的围墙倒塌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方永贵作为围墙的所有人与建设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是恢复原状,也可以是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方永贵虽系邻居,但已因围墙倒塌问题两次发生矛盾,如由被告方永贵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永贵赔偿维修、加固费用并由其自行修复,有利于妥善化解双方的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永贵赔偿维修、加固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决由被告方永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小红、方勇赔偿款19816元,且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共计539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红、方勇与被执行人方永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方永贵支付22816元予以结案,被执行人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陈小红、方勇支付了赔偿款13297.4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家庭状况不好,加之身体有病,执行能力有限,导致执行困难。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小红、方勇家中生活困难,极度拮据。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救助申请人陈小红、方勇的申请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教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小红、方勇司法救助金九千五百十八元六角。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执行员杨喜红
书记员:杨念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教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