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梁新乔,男,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救助申请人梁新乔以其在提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以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梁新乔称:2013年12月8日,我在梁雄心的基建队打工,被装卸机砸伤了,经贵院判决梁雄心等三人赔偿我45000元,但到今天19000元仍未到位,我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我已负债10余万元,当时骨折打下的钢筋却无钱去医院实行两次手术,我年近古稀,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鉴于此,恳请领导为解决我的基本生活问题,批准我的司法救助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被告晏华君在岳阳县黄沙镇杨园村第七组建筑三层私人住宅,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周再昌,被告周再昌承包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亦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梁雄心,被告梁雄心雇请了原告及被告邓勤操等到其承包的工地工作。同年12月7日,原告在工地上搬运水泥时,被被告邓勤操无证驾驶的施工铲车车斗压伤。原告受伤后在岳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用去医药费10762.89元(其中原告按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已获得补偿6000元),被告梁雄心向原告支付了10700元。此后原告又多次在岳阳县中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2014年3月4日,原告的伤情经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预计后段医药费800元,择期取内固定预计医药费用7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20天,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梁雄心、邓勤操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1月20日,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原告伤情属拾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原告受伤后,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由被告梁雄心赔偿原告梁新乔受伤后的损失63641.49元,核减其已支付的10700元后赔偿52941.49元。申请执行人梁新乔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一时无法全部执行就位,导致无法顺利执行。另查明,申请人梁新乔年老多病,家庭经济困难,脚伤仍需要继续治疗,岳阳县长湖乡洪湖村民委员会对此情况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救助申请人梁新乔的申请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教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梁新乔司法救助金一万四千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执行员张明道
书记员:陶珍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教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