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助人:郝林生,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岚县界河口镇厚则坪村人,住本村。2018年农历2月18日上午,本院执行干警在岚县界河口镇厚则坪村执行案件过程中,邀请时任厚则坪村委主任郝林生协助寻找人,途中本院警车被追尾,同乘人员郝林生当时未感身体异常,未到医院进一步作检查。2019年1月份以来,郝林生数次来本院反映其因协助本院办案过程中受伤,自感头疼头晕,并称多次自购药品,要求补偿4万元。经了解,郝林生因此事曾于2018年下半年数次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并扬言因此事要进京上访。虽经本院多次协调稳控,但不能彻底平息郝林生的上述行为,如处置不当有可能发生严重的上访事件。经与郝林生协商,由本院补偿郝林生1万元,郝林生将不再上访。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郝林生所反映的事故是在协助本院执行工作中发生的,且其因此事多次来本院甚至前往省级有关机关反映,其行为属于信访。其虽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属于在协助本院工作过程中受伤,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为避免郝林生有过激行为,在其同意接受补偿后息访的情况下,对其给予救助可减少矛盾,可对郝林生予以信访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郝林生给予国家司法救助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