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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申请人粟国禄因与被告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和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川1723司救执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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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粟国禄,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31967********,住开江县新宁镇正北街**。

救助申请人粟国禄因与被告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和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川17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救助申请人以家庭困难为由,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粟国禄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粟国禄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