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汤世琼,女,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川0727执4号受理申请执行人汤世琼与被执行人杨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方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汤世琼无生活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困难。2018年12月5日救助申请人汤世琼以其无经济来源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汤世琼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汤世琼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