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前军,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被申请人: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工业园项目集中区工业路**。法定代表人:王进才,该公司总经理。滨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前军与被执行人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纺公司)借贷纠纷等案中,查明澄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之一丁前军向滨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22执第1894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移送本院审查。申请人丁前军称,澄纺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丁前军借款200万元,至今尚未偿还,澄纺公司目前对外债务较多,早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且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所踪,故申请宣告澄纺公司破产还债。
本院查明,澄纺公司于2004年10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88万元,登记机关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2017年8月,滨海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澄纺公司执行案件24件,涉案总标的22476322.66元(不含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已执行标的147.5万元。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澄纺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以及车辆进行查询和评估。经评估,澄纺公司房产及附属设施价格为633.9万元,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澄纺公司无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必要的资金,不能正常经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丁前军对被申请人滨海澄纺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本案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卫民审判员:徐士平审判员:王珩
书记员:成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