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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郭飞、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破申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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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郭飞,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申请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李云康。

本院在(2017)浙0783执7127号申请执行人郭飞与被执行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发现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18年11月2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执行局启动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移送破产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定代表人李云康,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0565891402T。公司注册资本2518.9万元,经营范围为:香榧技术研究、咨询;普种绿化苗、普种经济苗生产批发零售;食品经营;食品生产;香榧种植(不含种苗);香榧(未经加工)销售。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30年12月5日。现公司处于未在经营状态。截止2018年9月1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尚有以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案件14件未执行完毕,涉案总标的为30757717.74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设立于本院辖区内的公司制法人,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格破产主体,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本院执行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吕益波

书记员:杜聪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