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雯雯,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帝景翰园翰邦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36302296。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董事长。
李雯雯与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众建筑公司)、黄辉、李振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李雯雯以瑞众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8年9月24日申请瑞众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按照执行转破产程序移送本院对瑞众建筑公司破产清算进行审查。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对李雯雯申请瑞众建筑公司破产清算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10月10日通知瑞众建筑公司,瑞众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瑞众建筑公司经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13年3月1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18万元,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帝景翰园翰邦国际** 李雯雯与瑞众建筑公司、黄辉、李振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雯雯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至今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李雯雯作为债权人以瑞众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瑞众建筑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李雯雯申请瑞众建筑公司破产清算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通知瑞众建筑公司,瑞众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因瑞众建筑公司经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在安,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北市,属本院辖区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李雯雯对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永进审判员:徐建民审判员:葛侠法官助理:王晖
书记员:朱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