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程伟军、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破申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程伟军,男,汉族,1971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武阳镇端村。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程伟军与被执行人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材料,于当日依法通知了旭正公司。旭正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旭正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地为武义县武阳镇端村。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二人,分别是陈志军(投资额60万元,投资比例60%)、李夏英(投资额40万元,投资比例40%)。被申请人旭正公司已停止生产。据执行移送破产材料显示,旭正公司在本院待执行债务标的约4999万元,其厂房、土地难以处置。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伟军系被申请人旭正公司的债权人,现旭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旭正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旭正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人程伟军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程伟军对浙江武义旭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舒旭霞审判员:程金华审判员:王晓猛法官助理:鲍圣锴

代书记员:林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