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破申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潘海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惠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安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榕仲裁字第466号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同意,以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作出(2018)浙02执20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安峰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宁波,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惠风东路****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466号裁决书且已生效。裁决: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7160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榕仲裁字第466号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浙02执20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同意将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具有申请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通过抽签方式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西岸全网广告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宁波在路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胡曙炜审判员:王亚平审判员:方资南

代书记员:阮伊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