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泛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54号秦通大厦705室。法定代表人张连义,总经理。被告宝鸡秦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县虢镇西关(未出庭)。法定代表人梁国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张亚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泛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广告公司)与被告宝鸡秦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川酒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亚广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波、张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川酒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亚广告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广告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除支付过1万元费用外,尚欠148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费用。
被告秦川酒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发布“秦川王酒”户外电脑喷绘广告,发布地点在西安市火车站解放饭店楼顶面西,发布篇幅为15m×10m,发布期为1年。发布费用为158000元(含制作、电费等费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2000年10月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发布该广告,至今该广告仍在发布。2001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尚欠148000元广告费用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广告合同、付款凭证、广告照片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即应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长期拖欠广告费用,显系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广告费用之诉,被告放弃抗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陕西泛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秦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有效。2、被告宝鸡秦川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泛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用148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600元由被告宝鸡秦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俊岗
书记员:周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