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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2

原告西邮公司与被告莱格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2)新民初字第2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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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2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西邮数据公司(以下简称西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南段6号。法定代表人田秀劳,经理。委托代理人云光,男,西邮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相文,男,西邮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格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付强,经理。

原告西邮公司与被告莱格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邮公司委托代理人云光、任相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邮公司诉称,2000年7月与被告签订联营协议,由原告在被告商场销售电脑,被告负责与顾客结算,7日返款一次,否则承担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被告不积极返款,现拖欠货款97160.48元未付,使本公司资金不能周转,减少应得利润7万元。2001年7月,被告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强行拆除原告在被告商场设置的价值9800元的电脑桌、椅、展台、灯箱等,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7160.48元及滞纳金并赔偿损失12万元。

被告莱格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莱格商场销售其代理“清华同方”电脑,原告提供展台及两名销售人员,并约定被告每七天按实际送货量给原告返款一次,结算价为“清华同方”电脑销售额扣5.5%后的余额,不得拖欠,若有拖欠,每延期一天,被告承担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等条款。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进入莱格商场,布置展台销售电脑。2001年2月11日之前,原、被告帐务结清。2001年2月11日至6月29日,原告销售电脑9套,价值79980元,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年12月12日、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2份,各欠原告货款1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电脑款95581.10元未付(已扣除扣点)。按双方约定,因被告未及时返款,截至2002年8月8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3473.40元。2001年8月,被告将商场租与他人,将原告设置的展台及办公桌、椅私自处理,给原告造成损失9800元。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被告付款后该资金用于周转应获得利润的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联营协议、被告销售电脑票据、欠条、原告购置桌椅及装修展台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合作前期均按协议履行,后被告不按协议履行,未将销售电脑的款项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系双方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自愿约定,现原告只要求截至2002年8月8日的违约金12万元,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和财产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要求被告赔偿预期利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西邮数据公司与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有效。二、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西邮数据公司货款95581.10元及违约金12万元。逾期,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西邮数据公司桌椅及装修费9800元。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7335元由被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随货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更生审判员:王玮人民陪审员:翟玉民

书记员:陈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