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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破申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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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法定代表人:冯全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系申请人推荐的公民。2020年8月27日,申请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围海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对重整预案作进一步资料补充。2020年9月21日,本院组织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债权人、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等举行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院查明,申请人围海控股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00800000元,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围海控股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7月31日,围海控股公司资产总额284217.35万元,负债总额412656.14万元,净资产-128438.79万元,资产负债率145%。另外,围海控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负债311173.08万元。围海控股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另查明,2020年7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终6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围海控股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4324万元,利息、罚息、复利5076614.99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围海控股公司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18.5万元;三、若围海控股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有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55000万元范围内对围海控股公司持有的6840万股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限售流通股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为39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宁波围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为39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围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围海控股公司追偿。该判决已生效,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围海控股公司表示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一、受理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莫爱萍审判员:王亚平审判员:张颖璐

代书记员:阮伊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