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梅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法定代表人:韩莎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梅生与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姚梅生同意将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9月5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11执134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市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2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宁波嘉英康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66000000元,法定代表人韩莎莎。公司经营范围:按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经营范围。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3日,本院(2016)浙02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詹少贤于2016年6月27日前归还姚梅生借款本金17800000元,如逾期还款,则按月息2%计算罚息;杨璧如,宁波春天宾馆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宁波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姚梅生后就上述债权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第五医院有限公司财产查控,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为其房地产(土地性质为划拨,房产登记在不同主体名下)、医疗设备及现有的租赁经营款950万元(该款项现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账户)。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查明,以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39件,执行标的额为470226365.3元。其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梅生与被申请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姚梅生具备申请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破产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通过抽签方式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第、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姚梅生对被申请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潘丹涛审判员:方资南代理审判员:李新荣
代书记员:胡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